物業管理服務不到位業主就拒交物業管理費的主張是不合理的
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費包括很多具體項目,如保潔費、保安費、綠化費、生活垃圾外運費、化糞池清淘費、電梯費、高壓水泵費、共用電視天線費等等.
業主認為物業公司管理不到位通常是指保潔、保安、綠化方面,如果這些方面確實與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差距明顯時,
根據有關規定,業主可以要求減收物業服務費,但不能拒交,因為物業管理企業客觀上提供了一定的服務,業主拒交物業費的主張是不合理的.
業主委員會未按法定程序招聘物業管理企業,業主仍無權拒交物業管理費
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決議,無論是物業管理委員會還是業主委員會,均不得擅自選聘或解聘物業管理企業.但即使這種情況發生了,單個業主也不能以物業公司進入不合法為由,拒絕向給小區實際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管理企業交納物業費。因為由單個業主來否認物業管理企業與管委會或業委會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本身就違法了.
在《合同法》上,這種物業管理合同實際上仍處于一種效力待定狀態,假設之后召開的業主大會決定承認這份合同,則該合同就具有合法效力;即使業主大會*終決議否定了這份合同的效力,業主也應根據物業公司已提供的事實服務,交納相應的物業費.
如果業主對物業公司的服務存有異議,應通過建議召開業主大會的渠道解決,采取拒交物業費的方式不當。
與物業管理公司未簽訂過物業服務合同,業主仍需交物業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是業主大會的職責之一,作為業主大會執行機構的業主委員會,可以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這份合同對小區內的全體業主均具有約束力,因此,物業管理企業進入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只要與執行業主大會決議的業主委員會訂立物業服務合同即可,無需再與每位業主單獨訂立合同。
另外,即使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均未訂立服務合同,但物業管理企業提供了事實的物業服務,業主事實上接受了服務的,物業管理企業仍可以要求業主繳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